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0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梁天俠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 律師複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 律師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陳耀祥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廖國翔 律師複代理人 黃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方瑋晨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2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檢送如附件所示資料,並逕將繕本或影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家賢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件:
一、原告於109年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時,向被告提出其所規劃之「獨立審查人制度」相關資料(含獨立審查人之資格、職掌範圍及運作方式等)。
二、原告於103年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時,經被告許可附加附款要求設置「獨立審查人」之相關資料(含獨立審查人之資格、職掌範圍及運作方式等)。
三、原告曾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就製播新聞所報請被告備查之「自律規範機制」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