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救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41號聲請人 梁源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設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之程度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而本件行政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03條等規定,聲請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112年度訴字第741號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其資力,准予扶助法律文件(即行政訴訟起訴狀)撰擬等情,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本院卷第11-20頁),亦經本院函詢該會,經該會以112年7月25日法扶桃字第1120000475號函復在案(本院卷第27-36頁),足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黃翊哲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又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