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2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群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英群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群公司)、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高信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㈡提出被告英群公司、高信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另因被告英群公司已廢止登記,則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請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若被告
  英群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則依法本件應以英群公司解散
  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英群公司之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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