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36號原告 黃仁亨 被告 陳若瑜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36號原告 黃仁亨 被告 陳若瑜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