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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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636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宋長廷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2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警員 李永吉 舉發抗告人有交通違規行為,未能提出違規照片及相關單據證明,原審法院法官僅以電腦紀錄作為證據,認定抗告人有違規行為,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顯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本院查:抗告人宋長廷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闖紅燈之事實及證據,已經原裁定論述甚詳。抗告意旨所指事由,原裁定業已詳述其無可採之理由,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戴育婷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 交抗 字第 636 號裁定(99.12.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交聲 字第 22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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