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明祥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此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5,029元,及自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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