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戴其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2年1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1年3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79,01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71,788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79,011元│101年3月10日起至清│百分之19.71│101年3月10日起至清│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償日止││償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