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翁若萱
       鄭怡君
       張伶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烜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
284,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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