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17號聲請人 陳綉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17號聲請人 陳綉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