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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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8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法定代理人甲○○
11、
11、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與相對人乙○○之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利息起算日(相對人乙○○開始未繳款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