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3年聲字第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4年2月20日因縮短刑期執畢(構成累犯)。又被告甲○○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10月27日以92年毒聲字第3113號裁定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2月25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2月25日以92年毒偵字第29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6年3月1日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於96年3月2日上午
6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96年3月2日凌晨5時許,在桃園縣○○鄉○○村○鄰○○道路上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
┌─┬────┬─────────────────────┐│編│扣案物品│鑑定結果││號│││├─┼────┼─────────────────────┤│1│白色粉末│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非他命成分,淨重0.06公克(空包裝袋重0.1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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