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8日│95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238號│度偵字第7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43號│96年度易字第36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22日│96年4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43號│96年度易字362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5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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