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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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慰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可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上訴人提起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1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