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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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曾 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5月5日上午11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 曾昱文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344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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