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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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曾 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5月5日上午11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 曾昱文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344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