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24號

原告蔡云瀞

一、原告與被告 賴鴻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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