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莊玉熙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