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陳佳惠
林 簡月娥 陳麗蘭 賴丁慈 趙桂蘭 何飛 諭 陳宛妊
甲○○ 王秉蓮 林秋蘭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7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