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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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俊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名,分別記載「肅清煙毒條例」、「傷害致死」、「殺人」部分,均應各更正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名,分別記載「肅清煙毒條例」、「傷害致死」、「殺人」部分,均各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