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777號聲請人 楊群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沛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777號聲請人 楊群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沛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