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 周美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1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8月2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子女林○○最新戶籍謄本、99年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請詳細填具如附件所示之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29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補正,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2年10月21日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並未到場且未補正(見本院102年10月21日訊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