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5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不服,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雖據提出民事異議狀,惟未於該民事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致本件抗告不合程式,惟此係得補正之事項,爰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民事異議狀內之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補繳。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