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超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7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97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處刑如下:
主文郭超雄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刻之「聯工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壹枚及偽造之「聯工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超雄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郭超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其偽刻「聯工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嗣並偽造聯工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聯工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章一節,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身為世邦新銳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竟擅自冒用聯工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價單,危害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於工程承攬廠商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害於聯工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表悔悟,並斟酌被告學歷為大學畢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被告偽刻之「聯工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偽造「聯工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3枚,雖未予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均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至被告以「聯工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製作報價單1份,業已因行使而交付世邦大樓管委會,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32707號被告郭超雄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超雄原係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世邦新銳大樓」(下稱世邦大樓)管理委員會98年度及99年度主任委員,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前某日許,冒用聯工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工公司)之名義製作工程報價單,表示聯工公司願以新台幣(下同)26萬8,000元承攬世邦大樓監視系統工程,並蓋用其偽刻之聯工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再向世邦大樓管委會提出行使,世邦大樓管委會因此將款項26萬8,000元交給郭超雄,郭超雄再請不知情之 李偉旻 施作工程,足生損害於聯工公司。
二、案經 王淑芬 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郭超雄於本署偵查中│固坦承有製作告發人所提供之聯工系統│││之供述。│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並刻聯工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該││││工程雖由李偉旻施作,但當時有經過聯││││工公司負責人 張明宗 同意要借名,張明││││宗有替其在工程報價單上蓋章,嗣因遺││││失該份報價單第一頁,只好再製作另一││││份報價單,並要張明宗前來補蓋章,惟││││張明宗向其表示很忙無法補蓋章,其就││││決定自己刻印章去蓋,但這是業務慣例││││,其並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云云。│├──┼───────────┼─────────────────┤│2│證人王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被告偽造前開工程報價單,持之向世邦│││述。│大樓管委會領取工程款26萬8000元之事││││實。│├──┼───────────┼─────────────────┤│3│證人張明宗於偵查中之證│1、被告有向伊表示須借牌報價,但未│││述。│告知詳細情形,伊係等被告告知詳││││情後,才打算借牌予被告之事實。││││2、伊並未同意被告以聯工公司名義製││││作告發人所提報價單之事實。││││3、伊並未同意被告擅刻聯工公司統一││││發票章之事實。││││4、被告向其借牌均係因該工程需2張以││││上報價單比價,並未向其借牌給個││││人承包商使用之事實。│├──┼───────────┼─────────────────┤│4│證人李偉旻於偵查中之證│1、被告有請伊施作世邦大樓監視系統│││述。│工程之事實。││││2、被告有拿系爭報價單予其簽名,並││││向其陳稱用公司名義承作,對管委││││會較好交代等語之事實。│├──┼───────────┼─────────────────┤│5│偽造之聯工系統工程有限│佐證被告偽造聯工公司工程報價單,持│││公司報價單、世邦新銳98│之向世邦大樓管委會領取工程款26萬│││年管委會收支表│800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郭超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文書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檢察官吳明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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