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62號聲請人銳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9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晶采微元科技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94年3月25日│94,500元│UA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