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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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96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日盛投資信託股份有│日盛日盛│20-D0-00-0000000-0│1│60000││││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