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毛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債權人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可稽,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87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汽車貸款﹙卡號:00000000000000﹚,此有契約書可稽。惟債務人自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請求聲明之欠款尚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毛鳳美│自民國89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52054││月25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