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5月確定;②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0號、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6月、4月、3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4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3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
8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8日。乃受刑人於103年
5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