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汶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汶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汶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
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
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6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
100年9月2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3月1日,累進縮刑4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月1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