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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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奕璋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奕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奕璋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4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確定;以上各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以上各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6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9月3日,並於
103年5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