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正雄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正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
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6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4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
3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④上開①②③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駁回上訴(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確定;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22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案受刑人另犯之賭博罪經判處罰金刑);⑦上開⑤⑥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④⑦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之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3年7月24日。乃受刑人於103年5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