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君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文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據上規定,若受刑人先後犯數罪,且均受科刑判決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關於其假釋中宣告付保護管束聲請事項之管轄權,仍應依其所犯全部確定罪刑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資認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文君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各以:㈠100年度簡字第30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100年度簡字第77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101年度簡字第12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前開㈡㈢所示之罪刑,並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㈣102年度易字第23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悉受刑人自102年4月18日起在監接續執行如上徒刑合計1年
8月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屬本院無誤等節,有受刑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以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O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全卷),以及本院查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等可供證明,是聲請所指,核為無誤,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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