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親筠 (即 方壯為 之繼承人)
方定堯 (即方壯為之繼承人) 方藝琪 (即方壯為之繼承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蔡親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人方壯為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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