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9月8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002876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