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天河影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成隆 被告何再添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4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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