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 李成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葉明裕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9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或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就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74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供擔保裁定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34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等語。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以判決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必要,聲請人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蕭錫証法官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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