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07號聲請人長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巧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廷營造有限公司張│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2年9月30日│1,243,120元│KA0000000││││巧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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