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彭幸妹
彭莉婷 張秀蓮 彭脩雲 張彭明 被告 林勝義
三國起重行(即 郭淑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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