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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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 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原董事 李子斌 之繼承系統表。
三、陳報如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臨時管理人時,預估本件可能發生之臨時管理人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無資力支出時,聲請人是否願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等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