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88號原告 黃雲娥
陳淑芳 顏秋茹 周潔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0 周羽穠 陳玉梅
邱宣蓉 共同 吳旭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 律師
楊倢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芬 即臺北市私立 邱氏 瑜珈短期補習班、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 邱素貞 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陳玉芬即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5,812元(計算式:56360+102054+267221+220750+174512+92461+52454=965,81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惟本件原告等係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523元(計算式:10570-《10570÷3×2》=3,52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