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4號上訴人 葉寶貴 被上訴人 周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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