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7年度南秩易字第9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吳億隆
      陳怡蓁
      黃佳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南秩字第15號裁定裁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億隆、陳怡蓁、黃佳富均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億隆、陳怡蓁、黃佳富前因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7年度南秩
字第15號裁定,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元
、5000元、1萬2000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吳億隆、
陳怡蓁、黃佳富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書卻均逾期未完納,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被移送人吳億隆、陳怡蓁、黃佳富經本院臺南簡易庭分別裁
處罰鍰8000元、5000元、1萬2000元確定,後
來經移送機關送達執行通知書卻都逾期未完納等情,業經移
送機關提出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暨個人戶籍資料共3份為
證(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秩易字第9號社會秩序
維護法卷宗第8頁至第16頁),復據移送機關 陳明 在卷及
本院查核上開裁定確認無訛,應堪認定。移送機關聲請就被
移送人吳億隆、陳怡蓁、黃佳富所處罰鍰易以拘留,核與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罰鍰應於裁
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
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相符,自應准許。
三、被移送人吳億隆、陳怡蓁、黃佳富各遭裁處罰鍰8000元
、5000元、1萬2000元,若以法定最高金額(90
0元)折算1日應該都會超過5日,可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1條第1項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所以
被移送人吳億隆、陳怡蓁、黃佳富易以拘留期間都只能是5
日。至於罰鍰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1條第2項規定:「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
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附帶說明。
四、綜上,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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