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25號
上 訴 人 陳美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