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彭盛輝彭憲章 之繼承人
       黃秀鳳 即彭憲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彭憲章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零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彭憲章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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