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4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三二號
原告甲○○
送達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房屋稅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收到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公文謂原告八十三年度應分攤總額為本稅一八、四二四元、教育經費六、一四二元、滯納金二、七六四元,因中南分處,業已移送法院,原告可逕向法院繳納,原告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法院繳納,並希望由法院已扣押原告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定存支票,尚未繳入國庫之本稅外之金額,法院謂沒收到稅捐機關之公文無法受理,故此原告提出行政救濟,請貴院伸張公理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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