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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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浩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276號、第932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其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亦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2號、第753號簽結在案。其中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2號案件中查扣之淡黃色透明結晶塊2袋、白色結晶2袋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6日航藥鑑字第1095258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案檢察官所提出卷證中關於毒品鑑定之資料,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095358號毒品鑑定書,其字號已與聲請書之記載不符。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於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2號、第753號案件中所查扣,其報告機關、發文字號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919號,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所載送驗單位、來文單位字號則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419號,二者字號有別,致本院無從判斷該等物品是否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認已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要件。
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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