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宇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422、2926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宇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422、29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7包(毛重45.56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
字第43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422、2926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
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包裝袋7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金色包裝咖啡包7包(總毛重45.56公克,驗前總淨重38.56公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3月29日刑鑑字第1070024575號鑑定書(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卷頁43至44)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422號卷頁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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