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其承
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其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6、1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111年6月12日,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日之前,而經該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111年11月9日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且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上開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其上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30公克淨重:0.123公克剩餘量:0.121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卷第1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