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8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 鄭國良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市長)訴訟代理人 曾湘琇
游蕙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漁業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書狀請於110年2月22日前提出,書狀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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