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再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30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8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53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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