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調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36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曾幹雄
       曾德坤
       詹秀蘭
       劉曾秀琴
       黃曾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苗栗縣、台中
市等地,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
○○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
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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