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張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鄭福海 │花蓮縣光豐地區│100年2月28日│42,160元│FA0000000│612-7││││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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